【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初任法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规定。
【背景解读】
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精准化培训,使他们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更好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院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面落实,法官选任等法官管理制度有了新的调整,即由以往符合选任法官条件、可经院长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法官准入机制,改革为在法官员额出现空额时、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经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后择优选任法官的机制。法官入职门槛提高,对法官入职前培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对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会同国家法官学院召开座谈会,组织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同志,及部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负责人,就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经研究决定,全面停止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出台前,组织实施初任法官和法官助理培训,待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出台后,制定具体的法官职前培训实施办法,对初任法官任职前进行职前培训。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高法院队伍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条文释义】
法官职前培训是对初任法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旨在使初任法官任职前全面掌握审判实务知识、程序、方法和技能,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增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法官职业技能,尽快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完成向一名合格法官的转变。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新增一条对法官职前培训制度的专门规定,明确要求“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进一步凸显了职前培训在法官培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加强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内容主要涉及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方式、培训实施三个方面。
一、培训对象
职前培训的对象为拟任初任法官的人员,既包括法院系统内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拟任为初任法官的人员;也包括拟从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人员中公开遴选的初任法官人选。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分系统实行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就法官职前培训而言,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等知识。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培训主要围绕政治素养、法治信仰、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法院和法官工作的内涵等内容展开,目的在于使学员具备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修养。审判实务培训侧重于法院各主要审判业务工作要求和技能的训练,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民商、行政等各大审判领域,以及立案、审监、执行等综合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基本工作要求和各项工作技能。重点培养各业务领域法律文书制作、庭审把控、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能力,以及检察和律师业务相关内容。培训方式除课堂讲授外,还应广泛采取个案分析、案例研讨、法律文书写作、模拟庭审、现场教学等形式。重点从能力培养角度出发,尽可能增加学员参与式教学的比例。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通过参与审判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学员实际工作能力。
三、培训实施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建立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利用现有法律部门培训机构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法官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国家法官学院或由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有条件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国家法官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培训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组织实施、训练大纲和教材的编写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