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培训的具体运用的规定。
【背景解读】
1995年《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2001年《法官法》对该条内容未作修改。2019年新修订《法官法》对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修改为“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一、将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是公务员培训制度在法官培训领域的具体体现
将培训与任职、职务晋升结合起来,是将培训工作落实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52条、第55条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为在法官培训领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法官法》规定“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将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面落实,对法官履职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为确保法官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结合不同阶段法官职业特点和履职要求,对法官实行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作为法官任职、晋级、续职的依据之一,使法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得到培训和提高。
三、将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是加强培训管理的现实需要
目前,个别地区法官培训存在表面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现象,个别法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尽快完善法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将法官培训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做到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晋级,充分激发法官参与学习培训的内在潜能和动力。同时,通过培训效果的评价和反馈,及时了解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效。
【条文释义】
法官培训是对法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以开发其潜力,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审判能力。法官培训是法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法官职业生涯的全过程。法官培训在提升法官素质能力的同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为发现、培养和遴选法官提供重要依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从制度层面对法官培训情况的运用进行规定,将培训情况与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等环节直接挂钩,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本条规定“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是法官培训情况的运用。结合本条规定,对法官培训情况运用的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官培训情况
法官培训情况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培训情况考核和评估中,应注重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分类与分级、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既要从整体上提出共性要求,又要根据不同类别培训、不同层次法官的特点,制定科学量化的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注重对培训情况全面考核。包括学员对自己学习培训的情况进行汇报和自我评价;在一定范围内让教师与其他学员对自身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评议;对学员的理论水平和审判能力进行考评。三者构成了相对完整的考核工作链条,可以比较全面地考察法官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三是坚持配套制度的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法官培训档案。法官参加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二、法官培训情况运用
目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法官培训条例》等相关规定,法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续职。具体而言:一是法官职前培训。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法官实行任职前培训制度。法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分为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阶段。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官职业。二是法官任职培训。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2条规定,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和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任职培训合格者,方可任职。三是法官晋级培训。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2条规定,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晋级培训合格者,方可晋级。四是法官续职培训。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2条规定,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续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