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背景解读】
本条为原《法官法》第49条,从原第16章“法官考评委员会”调整至现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内容没有变化。条文也与《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以及《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8条之规定保持一致,明确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承袭“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的传统做法,延续了“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的规定。
【条文释义】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考评组织,组织和领导对法官的考核和评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为保证法官考评委员会决策的权威性、效率性、科学性,必须首先从组织设置上予以保障。
一、人员数量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人数不宜过少,以保证一定的代表性;亦不宜太多,以保证决策效率和实效。考虑到《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8条确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及第9条关于“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的规定,其人数宜为单数,以便作出决策,故《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7条直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然而,鉴于实践中可能出现人员发生临时变动但不影响会议表决作出的情况,故本条未作调整,依然仅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二、人员组成
条文仅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人员数量,未明确限定其具体构成,为实践探索留下操作空间。《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5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将全体法官推选产生的法官代表也纳入其中。故实践中,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具体比例可结合本院考核、评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把握。
三、主任、副主任及办事机构
本条文明确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这既是沿袭传统,尊重院长在法院管理上的核心地位,也是充分考虑了法官考评工作在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上的重要地位。同时,根据《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6条之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还可设置副主任1~3人,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副主任可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此外,根据《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第10条之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确定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实践指导】
法官考评委员会是组织、领导法官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因此在确定组成人选时,既要符合规定、尊重传统,又要充分考虑工作的实效性、意见的代表性以及人选的履职能力。各级法院可结合实际,将院长、主管政治工作(特别是人事管理工作)、审判管理工作等相关工作的其他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法官推选产生的代表确定为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中,法官代表应当具有较为良好的品德和相对丰富的经验,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经全体法官以相对灵活的方式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