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背景解读】
原《法官法》第22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本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增加了关于“全面性”的要求,这主要是解决实践中一些法院考核标准刻板单一、评价标准片面的问题,要求通过尽可能全方位、差异化的评估给法官以尽可能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删除了“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此项表述相对模糊,存在歧义,且在实践中暂无具体明确、切实有效、公认合理的机制方法,因此予以删除;条文虽然删除,但其精神可以通过全体法官推选代表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以及其他民主参与的方式实现。
【条文释义】
本条文对法官考核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提出了要求,为具体开展考评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全面性原则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尽可能全面、科学、均衡、合理,形成综合性、立体化的公允评价,以发挥健康、积极的价值导向作用,绝不能以简单粗暴、以偏概全的方式搞“一刀切”式的考评。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全面考核,突出重点。考核应该涵盖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等各方面,尤其应当突出审判工作实绩。二是全面考虑,注意差异。考核必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重点,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
二、客观性原则
对法官的考核应强调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结合,突出客观色彩。在统一、公开、明确的规则下,以办案业绩、调研成绩等实实在在的客观表现为基础,综合考虑主观与客观、定量与定性、过程与结果诸因素。即使是对法官尽责程度、道德水准、能力水平、工作作风的主观测评,也要注意尽可能综合多方意见,体现客观性。
三、公正性原则
对法官的考核要以公正为首要原则,从考核的组织、内容、标准、方式以及结果运用上进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安排。特别是要突出程序公正性,适度引入多方参与和评价,注意完善考评结果的反馈机制。
四、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对法官的考核要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通过平时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偏、提供激励,推动工作持续向好发展,并为年度考核奠定坚实基础。年度考核要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更加全面的考察、更加严格的程序、更加审慎的评估服务于年度考核奖励、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等工作。
【实践指导】
科学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要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视以人为本,反对数据功利主义
考核工作再精细、再严格,也仅仅是“体检表”,不能唯数据、唯指标,形成一种将客观评估当成“政绩工程”,甚至不惜弄虚作假的不良导向。在绩效考评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让法官有效参与进来,也可以尝试吸收当事人、律师等第三方的评价,让考核的维度丰满起来。
二、保持体系科学,精心设计权重与目标
特别是要区分不同层级法院、不同业务条线以及不同职务身份的法官,如院庭长、团队审判长和普通法官,给予差别化的考核。同时,要注意研究合理的案件数量折算机制和饱和工作量测算方法,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科学设定合理的基本办案量,确保发挥考核的积极导向作用。
三、警惕人性假设,重视信息对称交流
要从被考核主体“趋利避害”的立场出发,模拟和思考考评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对信息滞后、不对称等因素予以充分考量,尤其是要注意突出审判主业,全面考虑过程与结果,结合平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不断探索和优化法官绩效考评方式方法,对法官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效率、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作出公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