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内容的规定。
【背景解读】
本条文针对原《法官法》第23条的具体表述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包括:将“思想品德”修订为“职业道德”,将“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修订为“专业水平”,将“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修订为“工作能力、审判作风”。其余内容未作修订。
进行上述修订,主要目的在于使考核内容更明确、更有针对性,同时表述更简练、更精准,并尽量避免不同考核内容之间存在交叉。
与“思想品德”相比,“职业道德”的范围更具体、指向更明确,且与本法第5条关于法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相互协调、配套衔接,操作性更强,表述也更严谨。
与“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相比,“专业水平”表述更精简,且涵盖的内容更全面。“专业水平”除涵盖“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外,还包括法官从事具体审判工作应当掌握的其他专业知识。
与“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相比,“工作能力”和“审判作风”内容更全面、表述更周延。“审判作风”可包含“工作态度”,因此不再将“工作态度”单列。在“专业水平”和“审判作风”之外专门增加“工作能力”,是因为审判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且还需要具备其他一系列实际工作能力。
【条文释义】
《
公务员法》第35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法官法》第41条参照公务员考核的内容,结合法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法官的考核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指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和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等。本条文专门强调将“审判工作实绩”作为考核法官的重点。这就要求考核法官时,应当重点看其办案工作量和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一,不能将办案工作量简单等同于审结案件数,要综合考虑诉讼程序、案件类别、审执环节、结案方式等能够反映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的要素,并纳入对法官办案工作量的考核范畴。同时,应当客观认识、统筹兼顾办案工作量与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等考核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工作量目标任务。在法官完成工作量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着重考核法官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二,对审判工作质量的考核,应当既包括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案件实体部分的考核,又包括对办案流程是否规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案件程序部分的考核。实践中,可以通过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专项分析等措施,及时发现总结办案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纳入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考核范畴。
第三,对审判工作效率的考核,应当既包括对整体办案效率、均衡结案状况的考核,又包括对刑事案件久押不决、诉讼案件长期未结等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情形的考核。应当通过考核办案效率,督促引导法官培养良好办案工作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应当切实防止法官为追求考核结果而人为控制收案数量和办案进程,或者虚假结案、强迫撤诉等干扰正常办案的现象发生。
第四,对审判工作效果的考核,应当既包括对通过裁判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等基本情况的考核,又包括对办案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充分保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办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否因案件质量、工作差错、审判作风问题影响司法公信等内容的考核。
这里的“职业道德”,应当结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面准确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持公正立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文明司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声誉等。
这里的“专业水平”,主要是指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和法学理论水平。“审判业务水平”,是指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以及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官,要想胜任自己的工作,就要勤奋钻研审判业务,特别是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在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够学习其他相关的知识理论,不断地丰富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法学理论水平”,是指对法学理论学习、掌握和运用的程度。法学理论,既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也包括刑事法学、民事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该法官从事具体审判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学理论。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来说,该法官对所任职法院或者审判庭的工作指导水平和审判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
这里的“工作能力”,主要是指法官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庭审明察秋毫、查明事实的能力,通过裁判释明法律、止分定争的实际能力等。除了敏锐的洞察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理性的决断能力、令人信服的说理能力外,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能力,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案、进行类案检索的能力等,也属于“工作能力”的范畴。
这里的“审判作风”,主要是指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能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件具体案件,是否能处理好工作与个人事务的关系,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正,是否存在不平等对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审理案件是否能够做到及时、尽责,等等。
【实践指导】
确定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对不同审判业务工作的考核内容,应当有所区别、突出重点
例如,对刑事审判工作,要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量刑规范化要求,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促进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和解和撤诉,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依法开展救助的情况;对民事审判工作,要重点考核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审理事关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案件的情况;对行政审判工作,要重点考核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对国家赔偿工作,要重点考核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程序,加强对赔偿请求人程序权利、实体权益的保护,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以及有效推进赔偿协商调解工作的情况;对审判监督工作,要重点考核依法开展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确保再审案件审判质量,维持正确裁判,及时纠正司法过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执行工作,要重点考核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建设,从根本上化解“执行难”的情况;对涉诉信访工作,要重点考核依法受理、审查、处理立案信访案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情况。
二、考核内容应当符合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尊重司法规律
应当切实避免简单采取下指标、定任务、末位淘汰等方式考核法官。应当注意考核指标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合理设置考核内容、项目和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具体考核内容、项目所占权重,防止出现个别工作或个别考核项目决定整体考核成绩的现象,保证科学客观全面评价法官办案工作。设置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申诉率、群众信访投诉率、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指标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区分具体情形,不宜直接用于评价法官办案工作。应当正确理解审级监督,对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因出现新的事实、证据而导致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审、改判,以及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改判、重审决定,一般不宜对原审判工作进行负面评价。
三、注重考核内容的公开民主
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项目和考核程序,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核的法官公开。对考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应充分征求被考核法官的意见。既要确保考核内容客观全面、公平公正,又要努力增强广大法官的认同感,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与导向作用。
四、用足用好信息技术,尽量确保考核内容客观真实、考核工作简便易行
应当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考核工作中的应用,努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网上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办案行为网上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采集,确保考核数据及时、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