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对考核结果具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以及对提出异议的程序规定。
【背景解读】
本条文针对原《法官法》第25条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包括:将原条文“可以申请复议”的表述修改为“可以申请复核”。
本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原条文只规定法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但未明确可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曾在研究讨论稿中明确法官可以向法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但最终本着“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的精神,未作上述修改。
之所以将“复议”调整为“复核”,主要是参照《
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为了与该规定协调一致,本条文修订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对法官的年度考核,是对其一个年度内的工作、思想、作风、业务水平的评价。事关法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条规定考核结果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本人,也是基于考核的公开性考虑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考核的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被考核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正确性,维护被考核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针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是被考核者的法定权利。专门规定通知法官考核结果的义务和法官申请复核的权利,是法官考核中一项重要、具体的措施,有助于防止考核中的暗箱操作、打击报复等不公正的情况发生,也体现了对被考核者的尊重和对被考核结果认定的慎重。
【条文释义】
强调考核等次的结果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是对法官知情权的保护。由于考核等次的结果直接与法官的等级、工资待遇等挂钩,因此对法官来说,有权及时知道影响自己重大权益的考核结果。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考核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因此,如果考核机关不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法官,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另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只有知道考核结果,法官才有可能行使申请复核权或申诉权。因此,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法官考核结果实际上也是对法官申请复核权或申诉权的保护。
申请复核的前提是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对于“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考核结果提出异议。本人申请复核除了对考核结果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外,还应提出存在异议的理由、实际情况,以供法官考评委员会或者其他考核负责部门在复核时考虑。对于被考核者的复核申请,一般均由作出考核结果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受理。本法未对如何“复核”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的复核主要应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就申请复核提出的理由、情况进行核查,看本人申请是否属实,理由是否充分;二是再次听取群众意见;三是由法官考评委员会或者其他考核负责部门对考核结果是否作出变更,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