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
提升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必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要确保法官从事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另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理案件不受干涉。
一、依法保障法官从事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新修订的《法官法》第8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规定:“……(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而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些法院有时却不得不承担法定职责之外的工作。2015年11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这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消耗了司法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重大改革举措对法官履行职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再要求法官从事非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势必加重法官负担,透支法官精力,不可避免会影响案件审理质效,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为此,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责任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责任范围事务的要求。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第1款将上述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新修订的《法官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充分体现了《宪法》及中央相关改革文件的精神。
关于哪些属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所体现。《实施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此外,《实施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二、依法保障法官办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涉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我国的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方式干涉法官办理案件,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下大力气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种种弊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年,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上述文件出台以后,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在防止干预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这一内容上升为法律,第52条第2款规定:“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新修订的《法官法》基本延续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表述,本条第2款规定:“对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本款规定将法官有权拒绝并记录和报告的范围扩展至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不再限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这样的表述与《宪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款之规定,是对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保障。对法官而言,一方面是赋予权利,即对于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另一方面是规定义务,即法官有义务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干涉案件办理的行为,如果法官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也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对干涉办案行为的处理,本条第2款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新修订的《法官法》规定:“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对比可以发现,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了追究责任的客体,即对于单位干涉办案的,有关责任人也要被追究责任。
【实践指导】
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有如下两个:
1.湖南省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等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活动案。2012年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争执,对袁某进行殴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将袁某捅死。案发后,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23日将该案移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8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经查明,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时任益阳市委书记马勇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益阳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辩护律师违法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导致该案重罪轻判。目前,马勇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检察院、资阳区公安分局、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等政法单位相关领导和办案责任人员以及胡氏兄弟辩护律师,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胡氏兄弟故意伤害案已进入再审纠错程序。
2.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安群受贿、干预司法案件处理案。王安群担任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于2008年7月受陕西某实业有限
公司法人代表请托,要求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对该公司下属物业公司保安被砍伤尽快以刑事案件立案查处,案件告破后收受请托人贿赂;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收受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贿赂,干预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办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目前,王安群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