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的规定。
【背景解读】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法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审判权。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依法保障法官权益,不仅事关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更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然而,近年来法官遭受侵害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这些危害法官的人身安全、对法官的伤害甚至杀害的行为,是对司法秩序最直接、最粗暴的藐视与对抗,进一步凸显了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切实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的必要性、迫切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就履职保障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办公区域与公共区域的隔离,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二是配备安检设备和人员,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装备配置标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普遍设立安全检查岗,配备相应安全设备,强化安检人员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三是配备关于录音电话和记录设备,要求各级法院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记录、存储相关信息。四是提供专门会见、接待场所,要求各级法院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可以要求在专门场所进行,并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方面会见、接待的要求。
《实施办法》就保护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要求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新修订的《法官法》第55条吸收借鉴了上述规范性文件关于保障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内容。
【条文释义】
一、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本条第1款明确提出,“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官的职业尊严,二是法官的人身安全。
(一)对法官职业尊严的保护
新修订的《法官法》重点从六个方面保护法官职业尊严:一是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障法官权益;二是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审判岗位;三是确保法官办案不受内外部干预;四是保障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五是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名誉损害;六是确保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新修订的《法官法》用专门一章规定对法官权益的保障,事实上就是对法官职业尊严的保护。
(二)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法官处在调解裁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职业风险很大。近年来,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安全,是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人身安全是基本人权。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如果司法人员需要屈从于威胁才能换取自己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那么法律的正确实施、裁判的公平公正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保障法官权益,首要就是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二、禁止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定分止争。诉讼有输有赢,这是必然结果,然而对于败诉当事人来说,即便法官再客观中立、不偏不倚,也很难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这也是人之常情。然而,一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不满诉讼结果,向法官随意发泄不满情绪,无理纠缠、侮辱威胁甚至直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给正常履职的司法人员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和挥之不去的安全压力,不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且日益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打击报复法官及其近亲属。
三、针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从严惩治原则
本条第3款规定:“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上述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办法》,再到新修订的《法官法》,处理态度都是一致的,即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可以惩治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还需借助《
刑法》《
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追究相应责任。
【实践指导】
江苏张某威胁法官案: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某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后,依法通知邢某将拍卖房产腾空。2016年5月18日,案外人张某通过手机与执行法官通话,称其为邢某的亲戚,并扬言“你作为一个高淳人,走在路上当心点。你也是有家人的,不好好处理这件事,你将邢某的房子强制处理了,我就到你家里去”。5月19日,经多方查找,威胁法官的张某被带至高淳区人民法院。经询问,张某承认其实施威胁行为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高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于2016年5月20日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5日。后张某经教育真诚悔过,向法院出具悔过书,高淳区人民法院提前对其解除司法拘留,并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