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等经济待遇及福利保障的规定。
【背景解读】
法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等物质待遇及各项福利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的一项关键内容,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深化进程中,法官工资福利待遇改革及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1]提升法官的经济待遇,保障法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既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在要求,又是确保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目标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
我国《法官法》对于法官经济待遇及福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大致经历了如下发展阶段。1995年《法官法》在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36条明确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在2001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法官法》中,本条内容从第36条调整为第38条,但条文内容本身未有变化。本次《法官法》修订,对条文内容进行了较大改动,除了将本条规定调整至第60条,统一纳入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专章之外,另将“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等表述整合为“津贴”,不再具体列举津贴类型;同时增补了“补贴”和“奖金”两项内容。修订后的条文表述与现行《
公务员法》第80条、第82条、第83条实现了更好的呼应和衔接。[2]
【比较研究】
法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既具有专业能力,又肩负定分止争职责的一类“特殊公务员”。为了维系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法官享受较为优厚的物质待遇,包括工资收入之外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等福利项目,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共识。比如,加拿大法官每年可以享受一定限额的职务补贴、无需报销的补贴及零星花费、交通及其他补助、养老金、法官遗孀及遗留子女的养老金等待遇。[3]德国、法国法官的待遇比照文官,但为与文官相区别,采取了司法补助费的方式使法官的薪酬略高于相应级别的文官。[4]匈牙利法官补贴列入财政预算,补贴在工资基础上确定,且根据法官的级别不同而不同。[5]在日本,国家会为法官提供医疗保险,法官在住房和交通等方面享受优厚待遇。[6]印度法官则享受带薪假期、免费住宿和旅行等福利。鉴于法官的经济保障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殊为重要,有些国家还在
宪法中明确对法官薪俸作出规定。比如《巴拿马宪法》第208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的薪金和津贴不得低于国务部长。”[7]《印度宪法》第125条第2款明确,法官享有津贴与年金的权利由议会随时制定法律加以规定,并在“第二附表”中具体规定了法官享有的“特别津贴”的具体内容;在法官任命后,该权利不得出现不利的变更。[8]
【条文释义】
一、完善法官福利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纵深发展和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及职业能力提出了日臻严格的要求。法官超负荷工作已经渐渐成为常态,职业风险进一步加剧。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通过司法责任制对法官职业权力予以严格约束的同时,保障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经济待遇,有利于法官真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与信赖,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权威。本条规定与《法官法》第58条、第59条共同构建起法官薪酬福利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官法》第11条第(3)项规定的法官享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具体回应。
由于司法裁判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法官的养成要历经一段相对漫长的过程,法官相较于其他公务员具有更高的任职条件和职业责任,需要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广博的社会阅历。此外,法官的职业转换和兼职活动还受到法官职业伦理的严格限制。基于法官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类型公务员有所区别的、科学合理的法官经济待遇和福利保障制度体系,既与法官职业的高门槛、承担的繁重工作和肩负的司法责任相适应,也能进一步激发和保护法官履职的积极性,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涵养法官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的良好风气。从经济层面上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更好地担当宪法赋予的使命,促使法官的作风更廉洁、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判更公正。
另外,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和福利水平,是持续优化法官队伍精英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根据《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但相应地,若法官的待遇保障与律师的收入差距超出了合理范围,甚至过于悬殊,则难以真正地持续吸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将大大制约相关规定和改革设想的实现。[9]适当提升并保障法官的经济待遇,能够为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有利条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法官的经济福利待遇
本条文规定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是法官总体经济待遇的一个具体方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官的福利待遇应当高于其他公务员。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应与其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相配套,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标准。
法官的经济福利待遇包括:
一是津贴。津贴是法官薪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以弥补工资收入的不足。津贴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范性津贴、岗位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其他因职务工作享受的津贴,如审判津贴等。
二是补贴。法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以及改革性补贴等。
三是奖金。奖金是法官薪酬的重要补充来源,是对作风严谨、认真负责、实绩突出的法官作出的、区别于精神嘉奖的物质奖励。奖金包含绩效考核奖金、年度奖励等内容。
四是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生育、工伤、年老退休、疾病、非本人原因导致的失业等客观因素造成法官中断工作、不能工作乃至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办案工作能力,对法官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时,国家应当给予法官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补偿。除了上述客观因素之外,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也会面临本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突发风险,容易遭受威胁。为了消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安心办案,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法官有权在人身、财产等方面享受相应的生活保障。基于上述原因,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法规定确定保险的具体标准及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保险”在现阶段主要指的是社会保险。依据《公务员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探索为法官提供商业保险的制度可行性。
五是法官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方面的各项福利待遇。这是国家和社会改善、提升法官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一项制度,包括休假、补助、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具体福利。国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应提高法官福利待遇水平,积极为法官创造与其工作、生活有关的较便利、优厚的条件。
【实践指导】
在具体实践开展过程中,首先,各级法院应当深入贯彻公平合理的按劳分配原则,注意将法官享受的经济保障及福利待遇与法官办案实绩、工作能力、工龄等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相衔接,注重各项福利待遇政策的合法、合规发放。其中,津贴与补贴和法官等级、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相关,具体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政策文件确定;奖金则应当主要依据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案件审理复杂程度及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不必与法官职级直接挂钩。
其次,要立足现实,综合考量,提高法官津补贴等各项经济保障及福利待遇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科学设立评估指标体系,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相关经费充足,使法官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待遇保持较为优厚和稳定的水平,能够体现法院工作的特点,做到与其他公务员有所区别。此外,根据各地法院系统工作实际和法官工作强度之间存在的实际差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法院之间要有所区分,与工作贡献的大小、工作实绩相结合,各项待遇及保障应当有意识地向办案工作强度较大的基层法院和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经费增长情况及工作进展需要,进行适时的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