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退休待遇的规定。
【背景解读】
本条基本沿袭了1995年《法官法》的规定。1995年《法官法》第41条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仅对本条作了文字修改,将“养老保险金”修改为“养老金”,之所以作此修改,是为了与
公务员法表述保持一致。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不可抗拒的生理发展规律。法官退休制度是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规律,保持法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因为只有让年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法官退休,才能为吸收新的法官和法官晋升创造条件,从而实现新老交替,保持法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审判效率。本法第62条规定了法官退休制度,法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安度晚年。法官退休制度作为国家对退休法官的一项保障制度,包括退休方式、退休待遇、审批程序、退休人员安置管理等方面的规定。[1]
尽管不少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但出于年龄和健康状况的考虑,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了法官的退休制度,并对法官退休后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期间表现良好,65岁以上且任职年限超过15年,或者66岁以上且任职年限超过14年,以此类推,70岁以上且任职年限超过10年的,无论其任职期间是否连续,退休后的退休年金与退休前的工资相同。由于美国联邦法官退休前大都能达到上述年限,因此,退休后大多数可以领取全额薪金。即使是基于伤残等原因不能胜任职务,但继续保有法官职位,而不担任日常审判的法官,连续或者以其他方式服务10年以后,如果其自愿退休,可以终身领取原职务的待遇;服务不满10年的,可以终身领取原职务待遇的一半。《加拿大
宪法》规定,法官的工资级别由国会和省议会确定,其待遇优厚,一般履行司法职务超过15年,或者履行司法职务超过10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均可以获得其工资2/3的养老金;履行司法职务不足10年的,则以一定比例给付养老金。法国、日本、巴西等国也明确规定,如果法官在达到一定的年龄退休,保留其原有薪金而不会减少。
【条文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本条规定与《公务员法》第94条表述一致:“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官是公务员的职业属性。法官退休后的待遇是法官退休后依法享受的权利,目前,我国退休法官的待遇可以分为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两种。这两种待遇都体现了我国的国情。
经济待遇是法官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经济待遇包括养老金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本条所说“养老金”,在以前主要指退休金,我国自1951年实行退休制度以来,一直是从退休之日起,按月发放退休金,直到本人去世。法官退休金是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休法官的生活费,也是退休法官享受物质待遇的基本部分,它对保障退休法官的晚年生活起主要作用。确定退休金的基本依据是退休法官原来工资的数额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年限。原来工资高的,所得退休金一般较高,反之则较低;工龄长的,所得退休金标准就高;反之则较低。近年来,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社会
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与养老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退休金主要是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退休后领取的,在职期不用缴纳费用,退休后就能领到退休金,且与退休前的职级等级挂钩,原来职级越高,退休金越高。而养老金则是我们所缴纳的社保里面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国家按照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每月发放一笔钱,每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多少及时间长短都会影响这笔钱的数目。2006年《公务员法》施行以前,法官退休拿的是退休金,现在国家推行公务员养老社会化,也开始为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的公务员将来退休后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而逐步减轻国家和单位的负担。
同时,法官还享受其他物质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各种生活福利补贴,即相应的福利待遇。具体来说,本条明确了法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律依据。考虑到这方面事项情况比较复杂,具体详细规定,需要人力资源、财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共同研究确定,本法中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法官法》第62条规定,法官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退休后养老金和其他待遇,需要在相关规定中明确。
另外,实践中,退休法官还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获知有关情况,对原任职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实践指导】
根据《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社部发〔2015〕111号)内容可知,本轮司法改革后,除工改保留津贴外,法官、检察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其中基本工资从普通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变为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奖金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公务员相关奖励外,另外设置绩效考核奖金。法官、检察官工资增资体现在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中。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结构不变,增资体现在增设的绩效考核奖金中。
在财政部、人社部等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全国检察院首批员额检察官选任及等级确定工作均已顺利完成。截至2018年7月,全国法院、检察院已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完成基本工资套改并落实绩效考核奖金。但随着全国法院工资制度改革的全面落实,各地法院陆续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工资结构调整变化后,员额法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缴费政策并未及时跟进调整,特别是未将绩效考核奖金作为工资组成,纳入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缴费基数,员额法官对此意见较为集中;二是随着部分员额法官相继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有的地方以缺乏明确政策依据为由,将法官等级又套回到本人原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改前)来确定法官退休待遇标准,降低了广大法官的收入预期,显然不符合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及改革成效。
法院人员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缴费政策是法院工资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重要方面,事关各类司法人员的退休待遇及切身利益。我们认为,绩效考核奖金是法院人员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精神和公务员相关政策规定,建议明确将绩效考核奖金纳入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缴费基数,并合理确定员额法官退休待遇的计发标准及核算方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同人社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以期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为全国法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