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被错误处分、处理或者被打击报复的救济措施的规定。
【背景解读】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根据本法第11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55条同时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但实践中,对法官错误处分或者错误处理以及法官被打击报复的情况还个别存在。为了充分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能够慎重处理涉及法官权益的问题,同时为补偿法官因受到错误的处分、人事处理或者被打击报复而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法官法》第47条的规定,只是把“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修改为“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这里的“人事处理”,包括调离、辞退、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错误处分法官或者对法官作出错误人事处理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一经发现对法官的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是错误的,必须尽快、及时地予以纠正,避免造成法官权益的更大损害。
第二,对法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里所说的名誉损害,是指由于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法官的错误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在一定范围内败坏了法官的名声。对于造成法官名誉损害的,应当向法官赔礼道歉,并负责在造成法官名誉损害的范围内恢复法官的名誉,消除影响。
第三,对法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由于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法官的错误处分或者人事处理,从而给法官造成工资、奖金、福利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四,对打击报复法官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这里所说的打击报复,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种种借口对一些坚持秉公办案、敢于排除不当干预,坚持原则、敢于提出批评意见的法官,违规予以停职、降职、调离、辞退、处分等。对打击报复法官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
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