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建发〔2009〕100号
【颁布时间】2009-3-9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
商建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旧货业在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科学消费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健全旧货流通网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重要意义
健全旧货流通网络、推动旧货行业发展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源,有利于调剂人民生活余缺,满足不同群众的消费需要,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再就业人员收入水平等。
但是,目前我国仍然存在旧货流通基础设施简陋、经营网点少、市场规模小、经营秩序有待规范和人员素质亟需提高等突出问题,影响旧货业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旧货流通网络发展,进一步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扩大消费,搞活流通。
二、大力发展旧货市场
各地应结合自身经济、区位和消费特点,大力发展旧货市场,加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旧货交易、集散、分拣、结算、质检和维修等功能,提高经营水平,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建设和改造一批大型综合和专业旧货市场。
对于已经开办的旧货市场要加强服务,对于新申请开办的旧货市场要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示范旧货市场创建工作,引导市场向服务便民化、管理规范化、经营产业化、规模扩大化和市场国际化等方向发展,形成一批实力雄厚、能够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具有品牌示范效应的旧货市场。
三、加快旧货收购和销售网点建设
各地应积极推进旧货网络经营,在广大城乡市场建立旧货收购、销售网络,促进城乡间旧货流通。
培育旧货龙头企业和经销户,支持其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统一规范的城市社区旧货收购点、专业分拣中心、乡镇及农村销售点,发展旧货流通在开拓小城镇和农村消费市场中的作用。
指导有社会责任的旧货企业开设慈善捐助站、旧货连锁店,支持有条件的旧货网点增加免费接收市民慈善捐助的功能,促进便民服务与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旧货市场和城市社区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引导居民形成循环消费理念。鼓励家电等生产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四、推进旧货行业标准化工作
各地应高度重视旧货行业标准化工作。
开展规范旧货经营秩序、保障旧货流通安全和旧货基础技术等方面的标准研究,组织参与“旧货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旧货品质鉴定”等重点标准的制修订,发挥标准化对旧货行业管理的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技术先进、应用方便的新型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宣传、推广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用,建立起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促进旧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旧货从业人员培训
各地应积极推进行业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旧货市场和企业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
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助,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本地旧货从业人员都得到一次培训。
鼓励旧货从业人员参加鉴定估价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国旧货网上公示。
鉴定估价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由中国旧货业协会组织,鉴定估价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旧货协会组织实施。
六、严格规范旧货流通秩序
各地应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制定和实施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经营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发展。
在市场用地、网点用房、融资、税收、交通运输等方面积极争取扶持政策。
支持旧货市场加强旧货流通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旧货宣传,引导循环消费方式,创造旧货业供给与需求。
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旧货行业交易行为,防止欺诈、收赃、售赃等违法行为,加强质量检查,保障流通安全。要求旧货经营者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禁止非法开展典当业务。
经营者在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
商 务 部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