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等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 【颁布时间】2016-7-27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网络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
(一)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已经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
(三)出现第(一)、(二)项所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处置建议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网信、通信或公安等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向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再由该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公安部等部门后,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载体被暂停发布、下架后,继续出现第(一)、(二)项所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将违法违规情况及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的处置建议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组成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提请同级通信部门后,由通信部门依法停止互联网服务;或提请同级公安部门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6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含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向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再由该国务院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停止互联网服务,或提请公安部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6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是否恢复互联网服务或联网,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按前述流程提请通信或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工作流程中,关于违法违规情况、处置建议及处置结果等有关文件,由发文及处置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因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网约车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召集相关部门紧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各部门在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开展工作。要结合行业特点,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各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等网站进行公告。要完善协作机制,密切沟通配合,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