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二十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一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7年的 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11详细介绍,详细内容请点击相关链接: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款进行了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涉及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条款进行了修改。(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条款进行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对涉及信用卡诈骗,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对涉及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
罪名减至55个。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至此次刑法修改后,中国的死刑罪名降至46个。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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