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种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这一限制既保护了我国国家与公民的利益,也限制了范围,尊重他国主权。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保护管辖作了专门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国际恐怖活动的严厉打击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合作。
二是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最低法定刑的高低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种罪的最低起刑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等,规定的最低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说外国人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较为严重犯罪的,才适用我国刑法。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不予处罚的,尽管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犯罪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工作生活,从事有关活动应当遵守当地法律,如果当地不认为是犯罪,甚至是合法的活动,不应按照我国刑法处理。我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引渡条件的双重犯罪原则:“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上述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而且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果没有被我国抓获或者引渡过来,也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因此,不能管得太宽,需要有条件限制。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刑法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保留有管辖权,但不必然追究。因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同时符合当地法律属地管辖原则,面临刑事处罚,通常会有刑事管辖冲突,我国是否启动追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