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里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既包括由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毁坏财物、盗窃、诈骗等直接侵害财产的情形,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等权利,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如伤害行为,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且使被害人遭受支出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情节、被害人遭受损失的程度,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一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财产刑,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这里既包括判处其他主刑并处罚金的,也包括单处罚金的。不论是单处还是并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就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论其财产多少,都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判处财产刑的,执行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认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时,应当判断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后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犯罪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实践中,多数案件被害人请求赔偿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人民法院在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时,应当注意民事赔偿的优先受偿问题;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先作出刑事判决,后作出附带民事判决,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意安排好民事优先受偿事项。
此外,有的案件,被害一方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随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判决作出时,相关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注意民事损害赔偿优先受偿的问题。
3.对于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合法债务履行与财产刑执行间的关系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其中,“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就没收财产问题作出处理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