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追诉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例如,运输毒品,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以第三天将毒品运到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运输毒品犯罪的追诉期限。
(二)特殊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三种情形:
1.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
罪名的犯罪,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
“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例如,某罪犯多次在汽车上扒窃,其连续扒窃行为即是盗窃罪的“连续”状态。
2.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起开始计算。
“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在被害人脱离拘禁以前,该犯罪就一直属于继续状态。
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种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