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组织”,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者安排为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者集团。
“领导”,是指在某一组织或者集团中起指挥、决定作用。
“积极参加的”,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
“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恐怖组织中的一般成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XXX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活动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制。实践中,恐怖活动组织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几人,有的几十人,有的甚至成百上千人,在具体把握上,对于其中成员数量达到三人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
二是恐怖活动组织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一般带有政治、意识形态等性质,不具有这方面的目的,仅是为实施普通犯罪而结合起来的犯罪集团,与恐怖活动组织是有明显区别的。三是属于犯罪组织,既包括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也包括组织形态相对松散,人员不太固定的犯罪团伙。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恐怖活动组织有两种认定渠道:
一是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二是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除判处主刑外,还要区别情形判处财产刑。具体而言: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实施恐怖活动的处罚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将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即规定为犯罪,将刑法的防线提前,不等到有其他更严重危害行为时才作犯罪处理。
但对犯罪分子而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要借助其组织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因而往往同时又实施了具体的恐怖活动。对于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借助其组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如何处理,本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款列举的“杀人、爆炸、绑架”三种犯罪,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际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经验看,恐怖活动组织经常实施的几种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活动都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予以严惩。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这三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劫持航空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本款规定,也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即以本罪与所犯其他暴力性犯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
(1)本罪是选择性
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本罪的财产刑的适用问题。对犯本罪的,除判处主刑外,还要区别情形判处不同财产刑。对其中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并处罚金;对参加的,可以并处罚金。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恐怖活动犯罪,要注意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用好用足刑法相关规定,不放纵犯罪。既要注意适用本条中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刑法有关杀人、爆炸、绑架等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第五十条有关限制减刑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有关特殊累犯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符合刑法总则有关犯罪集团的规定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借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自愿参加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因受蒙蔽、欺骗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现即脱离关系,实际上也没有参与实施恐怖活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3.掌握好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特征。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非常相近,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很相似。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一是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二是犯罪组织的性质不同。恐怖组织具有较浓的政治色彩,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的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4.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救济。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包括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司法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认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具体的恐怖活动案件中可能两种认定方式并存。对于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不服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申请救济,其中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