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
作为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没有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行为故意显而易见。
作为销售者,是在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情况下而销售,也具备故意心理状态。如果销售者不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不构成此罪。
2.生产者在客观上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销售者有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电器”,包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电热器、录像机、收录机等各种电信、电力器材等;
“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容易燃烧爆炸的产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此罪。
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档: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其他罪的不同。
1.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没有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爆炸罪、放火罪则是通过制造爆炸、放火等方式以求直接达到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目的。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
罪名的,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