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尚未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有关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除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一般规定外,为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生产、销售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一些特定的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律又对生产、销售一些特定伪劣产品专门规定了
罪名,
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构成这些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
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还有的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必要条件。
这样在有些情况下,生产、销售了某些特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由于构成这些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发生或者难以确定,不能适用有关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规定,但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本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款所说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行为,有的时候不仅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也同时构成了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这种情况本款规定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