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不具有上述目的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应按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解释内容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款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即将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内容移到本款,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关于走私罪一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以外,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因此,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该次修改,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单独规定了两档刑罚。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017年我国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2019年,国家调整公布了新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调入。
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
“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
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向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偷运入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本款规定,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的处罚规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虽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却有了实质的变化。原来只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现在增加了单位犯走私废物罪的处罚。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罪在实际适用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
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