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国有单位的经营主体是考虑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权与具体管理权分离,个别管理人员容易产生损公肥私,利用职权便利损害国有单位利益的情况,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与管理人员往往是同一的,处于财产所有人的监督之下,私有单位的股东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与什么样的公司、以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二,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本条列举了三项具体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将明知是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去经营。这里的“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包括交给由其亲友投资、管理、控股的单位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如果行为人向其亲友采购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是明显地背离市场价格,不构成犯罪。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表现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原材料时,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入质次价高的商品。
应当说这三类行为都是当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际经营中较多发生的,具有很强针对性,列举明确,未作兜底性规定。
第三,行为人的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所称“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转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亲友牟利罪,规定了两档刑: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