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地知道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的情况下而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是指行为人明确地知道是伪造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而以真货币的名义进行支付、汇兑、储蓄等使用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两个
罪名:
1.持有假币罪。考虑到故意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伪造货币、运输、出售、走私、购买伪造货币等犯罪,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本条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持有”的概念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伪造的货币,而且包括行为人在自己家中、亲属朋友处保存伪造的货币,自己或者通过他人传递伪造的货币等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所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指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条件。如果行为人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使用假币罪。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为伪造货币的继续流通、泛滥全国提供了条件,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同时,通过使用伪造货币行为,也使伪造货币、走私、运输、购买、出售伪造货币等犯罪活动的有利可图成为可能。
因此,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本条在将使用伪造的货币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构成这种犯罪的条件也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使用假币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以各种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的行为,如使用伪造的货币购买商品;将伪造的货币存入银行;用伪造的外币在境内进行兑换;以伪造的货币清偿债务等。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使用的是伪造的货币。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的,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所使用的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如果不是数额较大,不能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数额较大”,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标准。
另外,本条还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情节。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