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故意,通常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款所称“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面额,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款所称“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有价证券为基本材料,通过剪贴、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有价证券的面额、发行期限等。
本款所称“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如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本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这是本罪区别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区别。
三是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本条没作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
司法解释。
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数额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特点上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区别不大,最大的不同在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而不是国家债券。本款所称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和股东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的类型还在不断丰富。
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数额规定了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本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本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本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