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51条(战时的含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
本文介绍 刑法 第451条(战时的含义)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法第451条条文内容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含义】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
本条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款所称“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保险、外汇、证券、金融租赁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目,帐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款项业务,或者帐目上的记载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
三是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至于什么是“数额巨大”,什么是“重大损失”,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本款规定之罪的,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和数额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本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