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发票与国家的工商税收联系紧密。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发票进行规范管理。本条规定的犯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我国税收秩序。在客观上,上述行为都体现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其中,“伪造”,是指仿照本款规定的发票的样式、图案、色彩以及面额等,私自制造假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被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量和规模,擅自超额印制的行为。
“出售”,是指进行出售,从中牟利的行为。
关于“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对此作了解释:“刑法规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又规定了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目前主要有: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是对犯罪分子量刑的标准,具体界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
司法解释确定。
关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作了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款是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等含义在上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不再赘述。
这里所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不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用于出口退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如餐饮业、零售业、旅馆业发票等。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多次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或者数量较大等情况。
关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作了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应当注意的是,前款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则是普通发票,由于犯罪对象不同,在犯罪的危害方面也不一样,处刑也有所不同。
第三款是关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出售行为,是指非法出售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出售的发票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也可能是合法取得发票后出售,无论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款是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准确界定和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普通发票。
依照不同的行为对象适用不同的
罪名和刑罚。
若行为人同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的,分别触犯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或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均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