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其中,“伪造”,是指仿照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样式、图案、规格,用印刷、描绘等手段,制作假车票、假船票、假邮票或者其他假有价票证的行为。
这里的“伪造”含有“变造”的意思,即以拼接等方式变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车票”,主要是指客运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船票”,主要是指客船票。“邮票”,是指由邮电部发行的各类邮票。
“其他有价票证”,是指除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的有价票证。
有价票证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有价票证的种类不同,且不同的有价票证的作用、价值也不同,法律很难列举全面。
刑法只列举了实践中较常见的危害较为严重的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的行为,至于对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这样规定也便于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活动时,灵活掌握。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破坏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两档:
第一档为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档为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票证价额”,是指本条规定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价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二款是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不同于第一款,本款规定的是倒卖真的车票、船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第一款将伪造、倒卖伪造邮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实践中,还出现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情况。
变造邮票也是一种伪造邮票的方式。
2000年12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如何认定“有价票证”的问题。实践中,票、证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票、证具有临时性、赠与性、无流通性、票证价值难以计算等情况。
相关案件中的票、证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价票证”,在认定时需要慎重。司法机关根据实践中的情况,通过遵循立法原意,以
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将一些票、证适用本罪。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倒卖火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订购车票凭证这些无流通性质的票证视同倒卖火车票,予以定罪处罚。
总体上,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票、证是否属于“有价票证”,一般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票、证的本质,以及是否具有与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等相当的危害程度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