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强迫劳动犯罪行为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强迫劳动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国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劳动。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使其不能反抗、逃跑。
“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以恫吓,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逃跑。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则是指以限制离厂、不让回家,甚至雇用打手看管等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
“他人”既包括与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犯罪分子非法招募的工人、智障人等。
本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款规定,实施强迫劳动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的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相比,本款规定取消了第一档刑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档刑,体现了对强迫劳动犯罪严厉打击的精神。
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强迫多人劳动,长时间强迫他人劳动,以不人道手段对待被强迫劳动者等,具体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
司法解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