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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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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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对“搜查”作了专门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搜查行为才是合法的。
这里的“非法搜查”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这里的“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三人(户)次以上的;
(5)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