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是
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除依照法律规定由专门机关享有通信检查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检查公民的通信。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检交扣押邮件的程序,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除依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扣押、检查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过失而遗失、损毁、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犯罪。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犯罪的刑罚,依照本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