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
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条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为适应打击实际中一些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设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
二是为在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这一财产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该
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是否为累犯或者惯犯,是否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敲诈勒索对象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是否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等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本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属侵犯财产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有时还同时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者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可能都使用当场使用威胁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立即交付财物。但是二者也存在许多重要的区别:
(1)威胁的实施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利用书信、通讯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通知被害人的间接实施。
(2)威胁的紧迫性不同。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对被害人产生了现实威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较广泛,可以是针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人名誉、毁其前途、设置困境等相威胁,例如采用揭发隐私、举报犯罪行为等相威胁,虽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3)威胁索取的利益性质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之性质,一般只是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索取利益之性质,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性利益。
(4)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取得;敲诈勒索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有时是当场,有时是特定时间以后。
2.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均有勒索财物的行为,均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罪存在着相似之处。
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仍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
两者的犯罪客体均是复杂客体,但是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其也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其属于次要客体,因而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而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
(3)行为暴力程度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口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