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既包括知道他人实施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全部情况,也包括知道部分情况。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怕影响自己的名声,有的是怕将来遭到打击报复,有的是怕麻烦等,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里的“他人”,是指实施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人。
“间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间谍行为,包括: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从
刑法罪名上看不限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间谍罪罪名,而是包括其他符合间谍行为特征的犯罪,如与境外勾结实施的其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行为,包括:组织、策划、实施放火、爆炸、杀人、绑架等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宣扬恐怖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等。
“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等极端主义,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宣扬极端主义或者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等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的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这里的司法机关也包括行使间谍犯罪案件侦查的国家安全机关。
“调查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调查了解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及其有关情况,不仅包括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本身的情况,还包括参加犯罪活动的人、线索以及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情况。
这种调查既包括立案前的一般调查,也包括立案后的调查询问。
“收集有关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程序收集有关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材料,既包括能够证明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也包括有关书证、物证,如犯罪活动的工具、密写信、活动方案、组织名单等,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拒绝提供”,包括拒绝向司法机关讲述其了解的相关情况,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交有关证据。
第三,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有关情况、证据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包括行为人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时进行暴力抗拒的,或者行为人拒不提供证据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行为人的不配合延误对间谍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侦破而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致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害的,或者妨害了司法机关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等情形。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但没有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等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条规定的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犯,针对的是在面对司法机关调查时拒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和证据的行为,因而在犯罪成立的前提范围上是严格限定情形的,只限定为间谍犯罪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这两类犯罪,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需要严厉惩治。
对于其他犯罪拒绝提供证据、有关情况的,本条没有将之规定为犯罪。
2.执行中应注意本条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知情不举”是有区别的。
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报告是公民的义务,不报告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不构成本罪,不应以单纯的不报告为由适用本条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