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
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
“假节育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是指为他人进行假节扎输卵(精)管手术或者替育龄妇女摘取为计划生育放置的避孕环等宫内节育器的行为。
“终止妊娠手术”,是指私自为孕妇进行手术,使母体内正发育的胚胎停止发育的行为,如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多次私自为他人做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破坏计划生育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给就诊人造成身体器官的损害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况,如使就诊人丧失生育能力、大出血、子宫破裂,等等。
本款对于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进行上述手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