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这类废物的治理,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并耗费大量的资金,在一些发达国家处理这些废物的花费会比在落后国家的成本高,因此,有的发达国家将本国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外处置。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限制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污染转移之害,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体代表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该公约。
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公约所指危险废物自外国进入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表达了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本款中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固体废物的活动。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包括: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本条第二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私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列入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
“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根据本款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走私废物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尚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门槛问题。根据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依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