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盗代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代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代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
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按照前述
司法解释,滥伐树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树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款中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按前述司法解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
根据本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对于上述行为,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2.对于偷砍他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以及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关于单位构成本罪的入刑标准。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单位犯本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犯第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依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