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
本条关于毒品的定义与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的毒品的定义是一致的,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海洛因、吗啡同属罂粟类毒品。
罂粟是一种草本植物,结有蒴果,用刀子划破后,有白色的汁流出,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生鸦片。生鸦片经过第一次处理后可生产出可吸鸦片。
海洛因和吗啡是鸦片的精制品。吗啡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
海洛因是通过回流加热吗啡提取出来的半生物碱混合物,是一种既轻又细的粉末。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体温降低、心跳缓慢,并导致呼吸困难而死亡。
大麻又叫印度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
可卡因是从古柯属的小灌木树的叶(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
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因其固体形状为结晶体,酷似冰糖,故又被俗称为“冰毒”,甲基苯丙胺是一种精神药品,是苯丙胺类即安非他明类兴奋剂中药性非常强的一种兴奋剂。
其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除前面列举的几种毒品外,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这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范围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并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药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度冷丁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安纳咖、安眠酮等。这两类物品具有双重性,使用得当,可以舒缓病痛,治疗疾病;使用不当或滥用,则会使人产生药物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国家通过颁布法规,对这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以及原植物的种植,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用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制造、运输、贩卖、走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这类物品属于毒品,反之则属于药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毒品数量以实际数量计算,不以提纯计算的规定。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是指被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
“不以纯度折算”是指对查获的掺入非毒品成分的毒品不作提纯计算,以被查获的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
这样规定体现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并进行过调整。
除此之外,2015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印发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增补目录》。
2017年1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种物质列入增补目录,2019年4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决定将芬太尼物质列入增补目录。
据此,芬太尼类物质被整列列管,纳入了刑法规定的毒品的范围,与芬太尼物质有关的行为可以适用毒品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认定。
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精神药品,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认识。
如贩卖、走私、运输或非法持有大量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安定注射液、盐酸二氢埃托啡、咪哒唑仑、艾司唑仑等。
这些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但有些专家认为,经过临床试验,这类药品虽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二类药品条目,但就其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程度上,较之一类药品条目所列药品低得多,不宜对其按照毒品予以处罚。
对这一问题应当这样认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将“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其使人形成依赖性的瘾癖程度划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药品和二类药品,只是致人瘾癖的程度不同,都对人体有伤害,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两类药品条目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本条规定的“毒品”的范畴。
对于贩卖、走私、运输或非法持有大量的这类精神药品的行为,需要依法予以打击,但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因素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