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也就是说,实施破坏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明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军事通信是否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破坏”,包括以各种手段和方法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设施本身进行的破坏,也包括对其正常功能和作用的损坏。
3.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4.只要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就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并不要求破坏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
本款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对一般的破坏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武器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一吨位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较大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雷达、声呐、指挥仪、较大功率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设备、舟桥、较大功率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舶等。
“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内容。
这里规定的“过失”犯罪,既包括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过失损坏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
对于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损坏或重要军事通信遭到损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这里的“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这里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同的处罚档次内判处较重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因盗窃行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情形,如盗割军事通信电缆的行为等。
这些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条规定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