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国家在依照
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时,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以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这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
对于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条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平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不构成犯罪。战时的含义,应当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理解。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征收、征用仍然拒绝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征收、征用的性质,如认为是地方政府出于开发目的征收、征用土地而拒绝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样的,有的是不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认为国家给予的补偿太低,有的是具有妨害军事行动的动机,具体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
“拒绝”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履行义务,在国家或者军队有关部门向其提出军事征收、征用任务时明确表示不接受,不将被征收、征用的物资交付武装部队或者有关部门。
拒绝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具体可以分为拒绝军事征收和拒绝军事征用两种情形。
“军事征收”是为军事需要将非国有的物资收归国有。
“军事征用”是为军事需要将非国有物资由国家临时使用。
国防动员法第十章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对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的具体制度作了规定。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部队完成任务;经反复教育、动员仍不交付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适用本条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犯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区分。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阻碍军事行动罪,即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与该罪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构成犯罪的时间要求不同。本罪只能在战时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战时、平时都可以构成。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拒绝军事征收、征用,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行为方式是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