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逃离部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民履行服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行为人未经过批准,为了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我国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客观上要具有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迷失了方向脱离了部队,受伤掉队,或者因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而没有按期归队的,都不能认为是逃离部队,更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逃离部队、屡教不改的,组织他人一同逃离部队的等情况。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确系家庭有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本人处理而擅自离开部队的,应当说服教育,可以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而不能一律按犯罪处理。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战时犯有逃离部队罪的处罚规定。
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相对于平时逃离部队的危害要大,因而本款规定了较之和平时期逃离部队犯罪更重的刑罚,即对于战时犯有逃离部队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战时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是不同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是行为人在战场上、战斗中或者是在临战状态下,由于畏惧战斗等原因逃离岗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已逃离了部队,只要是为了逃避战斗而逃离了战场和岗位,就构成临阵脱逃罪,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还应注意区分逃离部队罪与军人叛逃罪。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后者则是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叛逃必定是逃离部队,因此,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