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经过深入和慎重的研究,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是在对刑事诉讼执行的经验教训总结基础上提出的。
根据这一原则,在相关条文中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任何人的定罪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二是明确了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三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有利于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错误做法和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根据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确定有罪。
其中“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依照
刑法以及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决定、修正案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包括以下含义:
一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
二是这一判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
三是这一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里规定的“有罪”,包括定罪并判处刑罚,也包括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不能确定有罪”是指不能从法律上对其定罪,不能作为罪犯对待,即使现场抓获人赃俱在,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和法律由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以后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