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由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参与诉讼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各不相同。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法律赋予他较为广泛的权利,如申请回避、辩护、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阅读侦查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等。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从原来的检察院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等等。
证人参加诉讼是履行作证义务,法律只赋予其与作证义务相应的权利,如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等。
对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切实予以保障,这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限制或者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