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一项中关于“反革命案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恐怖犯罪案件”的规定;三是删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在1979年制定
刑法时,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反革命”作为政治概念被沿用,刑法规定了“反革命罪”,这一规定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政治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国家安全法中已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了界定,本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同时也考虑到与刑法修改相衔接,因此在这里保留“反革命案件”的同时,增加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因此,将刑法分则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一些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反革命罪原来的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
随着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应删去了“反革命案件”的规定。
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考虑到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的情节也比较复杂,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较为适宜。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中还包括“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来我国的外国人为数不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比较少,另外考虑到当时涉外案件敏感性强,出于慎重考虑,原来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来我国的外国人数量增多,加上基层法院办案能力的不断提高,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条件已经成熟。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删去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