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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3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3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条文释义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
宪法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辩护制度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既包括他自己进行辩护,也包括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本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对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作了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主要是修改,一是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将原来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删去;
二是增加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四是在称谓上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表述。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的规定未作修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一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继续以各种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扰乱法律服务的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应当依法予以禁止。
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国家逐步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宜从事律师等职业。同时,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也不宜再去担任辩护人,对此,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上述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
另外,考虑到如果上述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委托其作为辩护人的,也是可以的,法律又对此作了例外的规定。
本条共三款,规定了四层意思: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这种委托权是辩护权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即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一人或二人担任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分别聘请一人或二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可操作性,防止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只许请一个辩护人的情况,也避免出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比较多的辩护人,给刑事诉讼活动造成困难的问题。
“一至二人”是根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3.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以下三种人担任辩护人: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承担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等。
“亲友”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这里的亲属不仅指近亲属,也包括其他亲属。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与委托人有一定关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赖的人。
4.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两种情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其中“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判处罚金未缴纳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是指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依照法律被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
“被开除公职的人”是指因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开除所担任公职的人。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是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被主管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