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删去了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
二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通过辩护人来行使辩护权的。
因此,对辩护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律师多次提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依法为其争取无罪判决或者从宽处理,还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还有的意见提出,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可能被理解为辩护人要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明责任,建议对这一表述进行调整。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明确了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删去了有关规定中的“证明”。
本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根据事实和法律”,是指要实事求是,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辩护的依据。这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和根据。
2.辩护人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人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指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和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材料,提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
刑法判决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证据,如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等,并根据掌握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3.辩护人辩护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义务。
“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明确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现有办案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依法提出意见或者代理申诉、控告。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从辩护人的职责或者执业要求角度,主要是相对于其委托人或法律援助对象而规定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因此,只要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工作,主要是对犯罪指控和人民检察院、自诉人的举证进行辩解和反驳,并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