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不愿意看到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人,为了阻止和妨碍证人作证,有时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威胁、侮辱、甚至伤害等手段,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本法的基本原则。
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本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
尤其是在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恶性犯罪不断发生的情况下,证人作证要冒一定的危险,法律不能只是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也要从实际出发为证人解决后顾之忧,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因此,本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的规定。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可能因作证处于危险之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为证人保守秘密等。
对于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还应当采取该条规定的保护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问题提高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高度来认识,将其作为办案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积极作证。
第二款是关于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对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保护证人最重要的途径。
根据本款规定,凡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依照
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定罪处刑。
其中“威胁”是指以将要实行暴力或者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恐吓。
“侮辱”是指在公众场合公然以言词、行为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诋毁、攻击。
“殴打”是指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伤害。
“打击报复”包括用多种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迫害等。对于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本款的规定是保护证人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