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案一章没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规定,即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没有作出规定。
为了强调并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进行侦查的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由于自诉案件无需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直接受理也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立案。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刑事诉讼法在审判一编中有专章规定,同时在本章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受理作出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根据本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则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自诉案件被害人诉权的行使,及时受理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同时,根据实践中有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往往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使起诉的权利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有利于惩罚犯罪分子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主要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失去以自己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同时也包括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因其他原因死亡或者本来就无行为能力的情况。
如被害人因病去世、先天智力不足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案件管辖等有关规定受理,不得推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提起诉讼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都应当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受理。受理后,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界限。凡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公诉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