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使用不当,将会严重侵害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拘留的执行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
本条关于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的规定,以及2012年修改增加的关于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涉嫌两类特殊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外,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规定,都体现了严格规范拘留程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精神。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对公安机关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的规定。
拘留作为在侦查活动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手续和凭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
“必须出示拘留证”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已经依法取得了拘留证,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拘留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了拘留证。这样可以防止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将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
出示拘留证以表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拘留任务,这样既有利于对其监督,也有利于各有关方面包括被拘留的人及其亲友、所在单位等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于经出示拘留证后,不配合甚至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第二款是关于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公安机关在将被拘留人执行拘留以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专门场所中执行。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看押、提讯设施、安全警戒、监所监督人员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配备的,有条件保证被拘留人人身安全,防止脱逃,保障讯问等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因种种原因将被拘留的人关押在其他办案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情况,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防止对被拘留人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并且存在被拘留人逃跑、自杀、突发疾病死亡等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有关方面加强了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在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即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执行拘留的地点距离看守所较远,需要一定的路途时间;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犯等。至迟不超过24小时,是指如果有特殊情况,送往看守所的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此时限;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即时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不是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以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则上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让其及时了解其亲属已经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这样便于被拘留人的家属根据情况为其聘请律师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以依法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才可以不通知。
“无法通知”主要指被拘留人家属地址不明,以及被拘留人无家属等情况。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只有涉嫌上述两类犯罪活动的,才能够不通知。对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拘留的,不得以可能妨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其家属。
二是即使是因涉嫌上述两类犯罪而被拘留,也不是一律不通知家属,只有存在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的,才能不通知。“有碍侦查”主要是指被拘留的人属于恐怖活动犯罪集团案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等等。
3.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的人的家属。
拘留以后长时间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不利于被拘留人权益的保护,而且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进展,执行拘留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可能会有碍侦查的情况已经消除,如同案犯已被抓获、重要证据已经查获等。
如果随着情况的变化,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不再妨碍侦查工作的,自然应当立即通知。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本身就有这一精神,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此也有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