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人:
一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原来没有明确规定。
从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看,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
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个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与法律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