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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法律用语的含意)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法律用语的含意】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法律用语的含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条文释义
在刑事诉讼法乃至各个法律领域,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固定的法律用语,这些法律用语都有固定的含意。
对这些法律用语的含意作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定,有利于避免在使用中产生歧义,有利于对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当时的法律将被害人归入“诉讼参与人”。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含意,同时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变化,强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2012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的规定未做修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中“侦查”的含意作了修改。
本条的主要内容是解释“侦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法律用语的含意。
1.“侦查”的含意。“侦查”是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法采取措施,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的一系列活动。根据本条规定,“侦查”可以分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两类活动。
“侦查”中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还原案件事实而采取的各种侦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查询、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活动。
上述工作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了解案情,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是收集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搜查、扣押、冻结作为证据的财物、文件等。
2.“当事人”的含意。
“当事人”是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主要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做法不一。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为了加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力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一般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他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一般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同一的。
3.“法定代理人”的含意。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主要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其中的“监护人”是指除父母、养父母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有责任进行保护的人。
4.“诉讼参与人”的含意。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检察等专门国家机关以外的,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的含意。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近亲属”的含意。
“近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中不尽一致。根据本条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还需要注意,本条第(一)项对于“侦查”主体只列举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但是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对于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活动,也属于本条规定的“侦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