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的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案件的案源来自于多种渠道,实践中许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进而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这类情况的立案,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执行法律,打击犯罪的专门机关,对发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是不言而喻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办案机关的立案活动,使立案工作有所遵循,又便于操作,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总结了办案机关在立案方面的实际做法和经验,对来自于不同渠道的案件的立案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自己发现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立案侦查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立案是特定机关的职权行为。侦查立案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承担着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因此,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在行使法律授予的侦查职权时,也有侦查立案权。
第二,立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刑事诉讼法根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职能的不同,对其各自负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分工。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
第三,立案应当根据法定条件进行。根据本条规定,侦查机关对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应立案:一是发现犯罪事实;二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要求二者都具备。
第四,有关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且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推诿、拖延。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有侦查犯罪的责任,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收集证据,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分子。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立案活动,才能保证一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受到及时追究。
如果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不及时,就可能贻误侦查时机,放纵犯罪,甚至可能因犯罪人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而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为片面追求破案率而不依法积极立案,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立案程序规定的错误做法,应当予以纠正。